运搬监区副监区长平安消费责任制运搬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平安消费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平安消费方针、法律、法规及平安消费的指示、指令,严格恪守各类平安规章制度。第2条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平安消费工作,对分管的平安工作负责。第3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平安及其他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平安消费的指示、指令,制定措施,负责指导和催促各分监区认真贯彻落实。第4条负责组织监区平安检查,对本监区存在的平安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整改落实。第5条组织正常的平安活动,正确处理平安与消费、平安与效益的关系,建立健全各项治理制度,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严格考核,奖罚明晰。第6条监视检查各分监区的平安教育和消费治理工作,分析监区平安消费情况,合理调整劳动组织,确保各项运搬任务的圆满完成。第7条深化消费现场,理解平安消费情况,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征询题,严格遵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第8条接到事故汇报后,积极组织抢救,并按四不放过“的原那么分析调查处理。第9条监区长外出时,代行监区长职责。第10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查第11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队长、罪犯或者强令队长、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队长、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据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第12条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第13条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平安消费方针、法律、法规及平安消费的指示、指令,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4条未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平安消费工作,未做好分管平安工作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5条未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平安及其他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平安消费的指示、指令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截了当或主要责任。第16条未组织监区平安检查,运搬监区副区长负主要责任。第17条未建立健全各项治理制度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主要责任。第18条未监视检查各分监区的平安教育和消费治理工作,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9条未深化消费现场,理解平安消费情况,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征询题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第20条监区长外出期间,对监区长安排的各项工作负直截了当责任。第21条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