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平安措施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展的施工过程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展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平安措施
将平安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用火作业系指采纳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消费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开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展爆破作业
第五条用火作业分级
(1)在消费装置运转情况下的易燃易爆消费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展的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消费运转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转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1)正在运转的工艺消费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治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