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按照)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平安治理,有效防备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按照《平安消费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备的检修作业及其平安监视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消费、储存、使用、运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治理部门的职责)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平安监视治理
建立治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立工程施工施行行业平安监视治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施行日常监视检查
质量技术监视治理部门对特种设备严峻修理过程的监视检验施行监视治理
市政治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备检修作业施行平安监视治理
第四条(消费运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消费运营单位(以下简称“消费运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以下平安治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平安治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治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平安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展平安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要素及相应的平安防备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平安作业证》、《动火平安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催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