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责任追查制度1.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
2.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教育责任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治理责任
4.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通风副总工程师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治理责任,其他副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治理责任
5.安监处处长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视检查负行政领导责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视检查负技术治理责任,安监处通防科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视检查负直截了当责任
6.通防科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治理责任
7.防注工区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截了当收理责任
8.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未将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中,安监处质检组负主要治理责任
9.编制矿井年、季、月度作业打算,未把综合防尘工作纳入打算治理,未编审综合防尘平安技措打算,未按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综合防尘资金的,打算科负直截了当收理责任
10.审批作业规程和平安技术措施未严把综合防尘平安措施关的,消费技术科负直截了当技术治理责任
11.其它各业务部门对其工作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截了当技术治理责任
12.采掘区队在施工现场悬挂防尘责任治理牌板,当班及时填写,内容包括施工地点、班次、责任区间、负责人、防尘冲刷周期等,没有按照规定进展防尘冲刷的防尘人员按“三违”论,当班无专责防尘人员的单位按挂黄牌一次处分
13.当班安监员对防尘工作监视不力,现场出现煤尘堆积,第一次对安监员罚款300元,重复出现的按严峻三违加倍处分
14.消费和辅助区队在本人的责任范围内出现防尘征询题而被挂红牌和黄牌的单位,执行济三煤发〔2005〕80号文规定,并追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5.实行职能部门与消费单位挂钩制度,通防科作为矿综合防尘治理协调部门,有权监视其它职能部门的治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