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治疗康复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的员工进展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标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治理,保护员工健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要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职工有打算地到法定卫生效劳机构进展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别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展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
新录用员工名单由平安综合部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展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公司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人员进展登记,每年7~8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打算并组织施行
四、平安综合部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立即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员工进展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展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能够选择放弃进展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觉察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觉察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展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展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消费、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浓度严峻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