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施行细那么篇一: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施行细那么依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文件,结合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
一、关于土地补偿(一)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缴费均按照《株洲云龙示范区治理委员会关于征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株云龙管发〔2010〕43号)文件标准执行,(二)青苗补偿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持有合法证件的苗木运营户可参照《关于青苗(消费)补偿费、苗圃移植搬迁费补偿的补充规定》(株云龙征指发〔2010〕4号)执行
二、关于房屋补偿(一)房屋补偿严格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内外消费生活设备施行包干补偿,标准为7000元/人
(三)房屋补偿无等级,只按砖混构造、砖木构造、土木构造三类,分别按照300元/㎡、280元/㎡、200元/㎡的标准包干计算补偿;简易构造房屋及消费性用房厂房不计算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五)房屋主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
三、关于人口指标(一)被安置人口资历指标认定由各工程指挥部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各镇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并将人口信息材料予以公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作为住房安置人员,享有消费生活设备包干、过渡费、搬家费:1.原户籍在本地的蓝印户口和缴纳城市增容费人员;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非军官的现役军人;4.监狱服刑人员;5.打算内生育小孩;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以安置的其别人员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