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贪污玩忽职守重审一案辩护词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玩忽职守罪一案重审辩护词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人民陪审员:我授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依法作为张某某贪污、玩忽职守案被告人重审辩护人
现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为感
第一部分不构成贪污罪基于本案许多证据非法获得,不具备定案依照,辩护人特别从本案的程序咨询题开场辩护
本案从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判阶段都存在诸多严峻违法咨询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侦查机关使用有罪推定原那么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先抓人并非法拘禁,使用刑讯逼供让被告人作违犯事实的有罪供述
被告人20xx年2月18日上午10时被寿宁县检察院带走调查,直到20xx年2月20日寿宁县检察院宣布对被告人拘留,20日00:17开场做同步录像笔录,这期间,检察院在未出示任何羁押手续下,被告人已被非法关押近三天,期间遭受刑讯逼供长达38小时,据被告人张某某所称这期间受尽了各种诱惑、威胁和刑讯逼供
检察院本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询咨询12个小时后,没有发觉有罪的情况下放人,但检察院不达目的不罢休,非得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致被告人实在受不了后作了违犯事实真象符合检察院要求的有罪供述时,检察院依照这时所制造的2份笔录(见卷宗3第1-13页)进展立案并刑拘被告人
这是明显的有罪推定,检察院已涉嫌非法拘禁,这期间所作的笔录是违法证据,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照
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排除侦查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合法的,本案侦查人员存在严峻的诱惑、欺骗、威胁及其他手段刑讯逼供方法获取被告人的供述的事实是特别明显的
1、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指控20xx年2月18日上午10点至2月20日凌晨00:17分之间长达38个小时的期间遭到刑讯逼供,法院应当要求控诉方提供录像予以证明本人没有刑讯逼供,或调取录像,传相关办案人员到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