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治理子公司方法篇一:总公司对子公司的治理制度总公司对子公司治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总公司对子公司的协调治理,协助子公司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子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标准运作,完善子公司治理制度,维护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公司”)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为原那么性规定,仅规定各项事务治理的权限划分,各项事务治理的详细施行程序按照总公司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详细治理细那么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可以实际操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公司
第四条子公司应遵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操纵制度,按照本身运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详细施行细那么,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治理方式第五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治理重点1.派驻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2.制定子公司治理制度并监视执行;3.决定其战略和开展规划;4.决定其严峻投资工程,并负责施行;5.注重风险操纵,加强对投资工程的治理;6.协助其开展外部资源的整合及建立系统的治理和运营体系;7.提供任何必要的技能和资源支持,如工程开发、资金、政府关系等,并培育其建立核心竞争力;8.施行严格的财务监控
第六条公司通过外派代表(如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等)的方式来保障对子公司的有效治理和监视
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等直截了当参与子公司运营治理的外派人员在做好子公司治理工作的同时,应实在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条公司决策权集中于公司高层,包括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的投资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承担公司对子公司的相关治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