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与治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品种,按照国家《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规定》划分
职业病确诊程序:首先由本厂职工医院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展健康检查,觉察有阳性体征者,要结合职工自我感受病症,以及年龄、工龄,工作环境等,做出初步诊断,然后,由职工医院介绍至“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一步检查,由该委员会确定为职业病
职业病及职业中毒及职业中毒的预防和治理,由公司职工医院平安治理部门、公司工会各尽其职,亲切配合,共同负责
疑难严峻征询题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查体(一)凡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应严格进展查体,禁止不适宜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流入该区
(二)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自查体时开场建立根底档案,作为后期健康查体的参考材料和诊断按照
(三)为了及时掌握接触粉尘作业和其它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情况,便于早觉察、早诊断早治疗,按照国家规定,在“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公司职工医院会同平安治理部门、公司工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展健康检查
(四)严格操纵查体对象和查体范围,凡符合查体条件和查体范围的员工,要发动其参加健康查体,及时掌握其健康情况
(五)对所有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都要建立健康档案和卡片
(六)凡大批量集体查体,其结果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提出改良措施、建议意见
职业病患者治理(一)认真做好各种职业病患者的治理工作,使患者安心工作和治疗
(二)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定期组织复查,积极防止并发症
(三)按规定做好各类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工作
凡己确诊的职业病患者,由职工医院提出书面建议,综合治理部负责将其调离原岗位,适当调整工种,对劳动才能有轻度减退的患者,可酌情使其从事适当的轻体力工作;对劳动才能明显减退者,可安置在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