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治理制度1
目的:为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利益,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平安消费隐患,标准劳动用工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要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阻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要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本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别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别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消费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阻碍身体健康的要素(包括化学要素、物理要素和生物要素等)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治理和群众监视
(2)平安消费(监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要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治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互换工作岗位,安排疗养
(4)公司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施行,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展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员工(劳动者)在消费劳动过程中,应严格恪守职业病防治治理制度和职业平安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在工作中穿戴齐备劳动防护用品
(1)公司平安消费(监视)部门、工会组织应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平安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各部门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装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备
(4)严格治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