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四章消防救援衔的初次授予第五章消防救援衔的晋级第六章消防救援衔的保存、降级和取消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立,加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治理和依法履行职责,依照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统一领导治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第三条消防救援衔是说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照。第四条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第五条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第二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第六条消防救援衔按照治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第七条治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以下三等十一级:(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以下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第九条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以下三等八级:(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治理指挥人员按照以下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正职:总监;(二)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三)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以下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第十二条消防员按照以下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第四章消防救援衔的初次授予第十三条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照。第十四条初任治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以下规定初次授予消防救援衔:(一)从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获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治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第十五条初任消防员,按照以下规定初次授予消防救援衔:(一)从高中毕业生、一般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