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处范文之学生违背校规校纪处分条例第一条处分依照:为加强学校治理,维护正常的教学、训练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正当权益,创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依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峻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依照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判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的规定,参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在册在训学生
学生凡有违背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予以处理
学生假设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查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工作原则:学校正违背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批判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四条处分等级:学校正违背校规校纪并造成恶劣妨碍的学生,依照其所犯错误的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通报批判;(2)警告;(3)严峻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观察;(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9)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条处分程序: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严肃慎重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详细流程如下:(1)班主任(主教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处分的理由和依照,报政教处审核;(2)经政教处审核,提出处分方案,交分管德育校长签字后交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批;;(3)学校审批后,政教处及时将处分结论反应给年级组,年级组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4)政教处将处分结论在校会上宣布或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5)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审批后报市教育局批准;(7)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科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条撤销处分:受处分学生能认识其错误行为并有改正行动,表现良好,在受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