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平安健康监视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公司平安消费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司员工和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在消费运营过程中的生命平安与职业健康,维护公司消费运营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中国中铁股份职业平安健康监视治理规定》(中铁股份安质〔2012〕11号)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视、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建立和完善本身多种行之有效的平安消费自控体系,实现平安消费的长期稳定。???????第三条?公司公布的年度平安消费指标,是考核各单位平安治理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第四条各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的治理方式,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平安治理体系认证,标准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子、分公司、工程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监视治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六条?平安消费部是公司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主管部门。在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职业平安健康工作履行监视检查、指导效劳的职能。???????第七条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是本单位内部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主管部门,各级平安消费专(兼)职人员是本单位内部的监视检查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要求,对本单位的职业平安健康工作履行监视检查、指导效劳的职能。???????第八条各单位必须遵照《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装备方法》(建质〔2008〕91号)和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标准平安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装备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11〕7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设置平安消费总监,设置专职监管平安工作的职能部门,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强化平安质量稽查队伍。直截了当从事施工消费的基层作业班组,应装备兼职平安员、群众平安消费监视员,构成平安消费监控网络。???????第九条各单位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机构和专(兼)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应上下对口;互换人员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以保证平安消费政令畅通,平安消费监视连续有效。???????第十条专(兼)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获得上岗证书,还应逐步获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历证书。???????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平安质量消费委员会,研究决策企业平安消费工作中的严峻事项。???????第十二条企业是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平安消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治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和“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的原那么,参照《中铁科学研究院机关本部平安消费责任制》逐级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平安消费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消费运营和治理过程。???????第三章?平安消费治理???????第十三条各单位使用的协作队伍,应具备有效的施工资质、平安资质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在股份公司及公司合格劳务目录内。在施工合同中应详细明确协作队伍持有效资历证的专职平安治理人员数量、特种作业人员资历要求和双方的平安消费责任。???????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广泛开展企业平安消费文化建立,把平安文化建立落实到企业消费运营治理的各个环节。各级党政工团应广泛开展方式多样的平安消费宣传活动,树立员工平安认识,深化平安消费治理理念,营建浓重的平安文化气氛,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搞好平安消费工作。???????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全员平安消费教育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展“三级”平安教育,更换工种前必须进展转岗教育,施工现场应坚持每周平安学习和班前平安讲话。平安消费治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从业资历证后,方能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