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平安健康监视治理方法第一章
为标准公司平安消费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司员工和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在消费运营过程中的生命平安与职业健康,维护公司消费运营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中国中铁股份职业平安健康监视治理规定》(中铁股份安质〔2012〕11号)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视、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建立和完善本身多种行之有效的平安消费自控体系,实现平安消费的长期稳定
公司公布的年度平安消费指标,是考核各单位平安治理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各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的治理方式,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平安治理体系认证,标准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子、分公司、工程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监视治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平安消费部是公司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主管部门
在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职业平安健康工作履行监视检查、指导效劳的职能
第七条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是本单位内部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主管部门,各级平安消费专(兼)职人员是本单位内部的监视检查人员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要求,对本单位的职业平安健康工作履行监视检查、指导效劳的职能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遵照《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装备方法》(建质〔2008〕91号)和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标准平安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装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