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实在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治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展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治理、职业卫生治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要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要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消费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治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治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品种、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觉察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治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展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