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出车祸并非都算工伤□案例20xx年6月21日,王某经老乡刘某介绍,到某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
上班之后,双方说好收入是按照工程量结算的,每月工资由包工头郑某发放
上班还不到1个月,王某却发生了意外
20xx年7月1日一早,王某乘坐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工地干活,途中发生车祸
王某身受重伤,送医途中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之后,按照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王某家属从肇事方获得了一定的事故赔偿
事故处理结束后,王某儿子认为,父亲是在某公司上班,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应该认定为工伤
20xx年9月,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要求确认父亲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的关系
同年9月23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王某儿子的仲裁申请
王某儿子不服,又向法院提出起诉
王某儿子起诉称,父亲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公司应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给予父亲合法赔偿
此外,郑某和刘某是公司承包工地的包工头,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儿子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及郑某、刘某共同赔付包括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及抚恤金等总计90余万元
公司辩称,王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何况王某家属已经从交通事故肇事方得到了赔偿,请求法院驳回王某儿子的诉请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在本案中,王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特别是在举证环节,王某儿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他的父亲是在哪家建筑工地上班,或是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等事实证据
承办法官介绍,王某拿的是计时制工资,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从这一点可以认定王某不属于公司的职工
而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自然人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对于王某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