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备运行与检修安全常识一、一般安全注意事项(I)凡从事锅炉运行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在水面计、压力表、控制室、楼梯、通道以及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管道等狭窄地方,应保证照明的足够亮度
在控制室、水面计、主要楼梯和通道,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在控制室内应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3)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如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人及裂纹等情形
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
锤把上不得有油污
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4)、锅炉在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的承压部件及给水管道和蒸汽管道有无泄漏现象
发现有泄漏现象,应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若泄漏严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在泄漏部位附近(指外部泄漏)设置围栏,挂禁止靠近等警示牌
若发生爆破,有大量汽水喷出,应立即停炉
(5)水面计应定期进行冲洗,保持水面计清洁
冲洗水面计时,应站在水面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水面计处照明不足不得进行水面计的冲洗工作;水面计没有装设防止烫伤工作人员的防护罩或防护罩损坏时,不得进行水面计的冲洗工作
(6)锅炉在运行中,观察锅炉的燃烧情况时,应戴防护眼镜;锅炉在升火期间或燃烧不稳时,不能站在看火孔、查检孔的正面,防止炉膛正压喷出火焰或高温烟气烫伤人员
(7)当锅炉发生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气、给油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
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停止制粉系统运行
增大炉膛负压进行通风,通风时间不少于5min
经过充分的通风后,确认燃烧室和烟道内存积的可燃物排净,方可重新点火
(8)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火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门、手孔等处的螺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