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危险场所平安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场所平安治理,杜绝群体损害事故的发生,依照集团公司《严重危险源和重点危险场所平安治理方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作业区对所辖范围内重点危险场所(区域)的操纵和治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
重点危险场所:指在长期的平安治理实践中,公认属于高风险的场所(区域或设备)
作业时人员众多,发惹事故的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并较难操纵
这些设备或场所一旦治理不善易导致伤亡或多人损害的事故
1、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
2、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多人损害的场所;
3、可能发生大量有毒有害介质产生及泄漏的消费单元、设备或场所
4、其它可能造成多人损害的消费单元、设备设备或场所
第二章重点危险场所确实定
第三条重点危险场所由公司平安环保处提出,会同相关作业区和治理科室评审确定,平安环保处备案,列入该方法《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第四条由于严重隐患得到整改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纳后消除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要及时申报删减,平安环保处修正制度
第五条由于工艺改变、新增设备及岗位出现新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平安环保处备案,纳入本方法进展治理
第三章重点危险场所的通用治理要求与标准
第十一条平安环保处应定期组织对重点危险场所受控情况进展平安评价,监视、检查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对重点危险场所的治理情况;组织审定公司重点操纵的危险场所并更新《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监视重点危险场所严重隐患按要求整改
各作业区确定本单位其它需重点操纵的危险场所单独建立台账,制定作业区对危险场所的治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