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平安规定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
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
有适宜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方式放电;4
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按照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类
15℃时的蒸气压力>0
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乙
28≤℃闪点≤45
45℃℃<闪点<60℃丙
60≤℃闪点≤120
℃闪点>120℃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2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通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3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