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设备撤除作业平安治理规定第一章
为强化油气设备撤除过程中的平安治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平安治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lt;标准资产处置假设干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油财资〔2009〕4号)与《关于液化气充装站停运有关征询题的会议纪要》(〔2009〕2号),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那么,特制定本规定
油气设备撤除作业特指在炼厂、处理厂、油库、结合站、污水处理站、液化气站、集(配)气站、计量站、注水站、注气(气举)站等消费区域范围内对各类油气集输、处理、加工的装置、设备及油气管道进展撤除作业的工程
油气设备撤除由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原那么上由油田内部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展施工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
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简称为“所属单位”
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要严格恪守《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与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平安治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5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平安治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6号)、《临时用电作业平安治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9号)、《高温作业平安治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575号)、《高处作业平安治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591号)、《起重作业平安治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1号)、《破土作业平安治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8号)等直截了当作业环节的平安治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标准
所属单位负责对进入辖区内的施工单位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