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平安规程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平安消费,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适宜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方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对储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
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通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
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第六条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展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