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专职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团委为调动广大专职共青团干部的积极性,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专职团干部给予表彰奖励。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在专职团干部中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我校共青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为建立健全科学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优秀专职共青团干部”的评选表彰。第三条评选表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第二章评选标准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第五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工作作风,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新方法、新内容、新途径,新思路,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第六条热爱共青团工作,熟悉团的业务知识,注重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组织团员青年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受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师生的较高评价。第七条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工作作风朝气蓬勃,勤勉踏实,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多办实事,力求实效,无形式主义等不良习气。第八条近一年内有较高水平的思政研究论文发表或负责草拟具有一定质量的文稿、调研及社会调查报告等。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九条评奖采取本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申报者须填写申报表。第十条各院系党委(总支)和分团委对申报者进行初评并向校团委推荐候选人名单。第十一条由校团委牵头负责,组成评议工作小组,负责评议优秀专职团干部的初步名单,呈报学校党委审定获奖人员名单。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年度评选时,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共青团委员会。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20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