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认识和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视治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展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危害根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相关规定1、公司(厂)最高治理者、分管职业卫生的领导、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平安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恪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2、接触职业病有害要素的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对接触职业病有害要素的在岗员工,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4、接触职业病有害要素的换岗员工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接触职业病有害要素的临时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6、培训方式为:平安监管部门组织,公司(厂)、车间、班组组织,委托培训机构组织。(二)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病危害根本知识;3、职业平安健康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三)组织施行部门、经费保障1、职业卫生治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施行,并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2、公司把职业卫生培训经费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