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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雇佣制度的比较 ——隐性契约理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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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雇佣制度的比较 ——隐性契约理论的视角一、问题的提出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受重创,整个国民经济几乎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1946 年国民生产总值只有战前的 62%。然而经过短短的几十年时间,日本经济就实现了腾飞。1955-1974 年间,日本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达 9.8%,增长了 4.2 倍,1966-1970 年这 5 年期间平均增长率更是高达 11.6%,这一速度相当于美国的 2.7 倍,英国的 4 倍,西德的 2.3 倍,法国的1.9 倍。到 1973 年,日本的人均 GNP 从 20 世纪 50 年代不及美国的 1/10,增长到相当于美国的 60%。[1]这样的增长速度在日本的历史上是空前的,在世界历史上也是少有的。虽然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与这一时期美国对日本的援助是分不开的,但是国外许多学者都认为日本大企业里的长期或终身雇佣制度是近年来日本经济成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72 年发表的《对日劳动报告》指出,日本的高速增长靠的是终身雇佣和资历工资这种日本固有的雇佣制度。 20 世纪,中国在确立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以后至 80 年代改革开放的大部分时间里实行的都是固定工制度,直到 90 年代中期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雇佣制度才逐渐被“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所取代。固定工制度与终身雇佣制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是中国国营企业的效率却十分低下,与日本企业相差甚远。 这两种雇佣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又有哪些相同的地方?本文试图从两种雇佣制度的契约性质及其激励监督机制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为这两种雇佣制度所导致的不同经济效果提供一种解释。 二、终身雇佣制与固定工制度 终身雇佣制是指这样一种雇佣方式:当被雇用者受雇于某一企业后,经过几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即确定了终身雇佣的身份以后,只要不长期无故缺勤或发生严重有损于企业利益、声誉的行为或犯罪,就能保持长期雇佣;雇员一般不中途跳槽,雇主也很少单方面解雇员工。即便是在经济出现萧条,企业出现员工过剩时,一般也不采取解雇员工等不符合员工意愿的做法,而往往是通过调整工种,减少工作和加班时间,停工或轮换培训等方式将其留在企业内部,直至景气回升,过剩人员被吸收。 有统计资料表明,在 1978 年,日本的工人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的平均年限为 12.3 年,而联邦德国为 10 年,法国为 9.5 年,意大利为 9.4 年,英国为 8.5 年(1984 年统计),加拿大为 7.8 年(198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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