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热载体炉平安监察规程第一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平安技术治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平安运转,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以下简称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下简称液相炉)
本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炉,但电器加热部分除外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有机热载体炉的特别要求
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
此外,气相炉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液相炉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消费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须持有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
第二章构造与技术要求
第五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强度应按照《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进展计算,其设计计算压力应为工作压力加0.3MPa且不低于0.59MPa
第六条受压元件焊接与探伤应符合以下要求:
1.管子与锅筒、集箱、管道应采纳焊接连接
2.锅筒筒体的纵缝、环缝和封头拼接缝必须采纳埋弧自动焊,当受工装限制时锅筒最后一道环缝的内侧同意采纳手工电弧焊
3.有机热载体炉的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采纳气体保护焊
4.锅筒的纵焊缝、封头的拼接缝应进展100%的射线探伤或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的射线探伤;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进展射线探伤抽查,其数量为:辐射段不低于接头数的10%,对流段不低于5%
抽查不合格时,应以双倍数量进展复查
5.批量消费的气相炉的锅筒每10台做一块(缺乏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