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讨薪案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权春节将至,这是农民工结算劳动酬劳的顶峰期,也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期,讨薪难仍然是困扰农民工的难题
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中,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借用资质等现象时有发生,层层转包或分包的现象加剧了工程款结算的难度,面对此类情形,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本身权益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将结合三个典型案例予以阐释
保存证据,防患于未然2015年10月20日,A公司(发包方)与B公司(承包方)签订合同,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
后B公司将工程中的空调工程发包给史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2016年12月16日,史某向陈某出具欠条,确认欠陈某空调工程工资16880元
后陈某将史某、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费
B公司认为因用工备案花名册、施工日志中均无陈某的姓名,陈某未在涉案工程中干活,公司与陈某之间不存在直截了当的劳务关系,史某向陈某出具欠条是其个人行为
陈某的工友为其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提供了证言,用工考勤说明确记载陈某的用工时间及工资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并未包含全部施工人员、施工日志所记载的时间与陈某自述在工地提供劳务的时间不一致,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陈某为在涉案工程中提供劳务
陈某在涉案工程中提供劳务的事实有被告史某的认可,有证人的证明,且用工考勤表亦明确记载陈某的用工时间及工资标准,因此陈某在涉案工程中提供了劳务,B公司及史某应该支付陈某相应的劳动酬劳
法官提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用工方一般不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时间、用工标准一般由用工方统一记载,因此一旦用工方否认劳务关系的存在,工人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要留意保存工资单、考勤表、记工单、工资结算表、欠条等证据,为维权保存依照
必要时,可以请工友出庭作证,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违法分包,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