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火灾隐患认定规那么一、为确保严峻火灾隐患认定工作科学、标准、有序,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二、火灾隐患是指因违犯消防法规而导致建筑物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平安要素,包括人的不平安行为、治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平安状态
严峻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严峻人员伤亡、严峻财产损失或严峻社会阻碍的火灾隐患
三、认定严峻火灾隐患的程序:(一)各区县消防监视处和防火部有关业务处按照管辖,对日常排查觉察、单位报告和市民举报的火灾隐患,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表决人数不应少于5人,对需要认定的严峻火灾隐患,报消防局统一组织认定
(二)认定严峻火灾隐患前应现场核实,并有相关影像材料
(三)消防局组成严峻火灾隐患认定小组,对需要认定的严峻火灾隐患进展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表决人数不应少于9人
集体讨论时,可邀请被认定业主单位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四)在认定严峻火灾隐患时,涉及复杂、疑难技术征询题或业主有较大异议的,应按照火灾隐患的性质,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展认定
专家论证时,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其中公安消防机构的专家不少于2人
四、认定严峻火灾隐患的要素(一)总平面规划与平面布置1
消防车道被堵塞或占用,不能立即改正
建筑物之间毗邻、搭建,造成防火间距被占用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建筑外墙无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或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被占用
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超出的面积大于标准规定最大同意值的50%,或室内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康复中心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无独立的平安出口或疏散楼梯;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设置的楼层位置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相习惯
甲、乙类消费车间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与居住建筑或设有人员密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