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案情]王某于20xx年1月创办了卷板厂,从事卷板再加工经营,但未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营业执照
张某从20xx年2月起,开始到该厂上班
20xx年3月22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大拇指被夹伤,致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治疗,张某的左手大拇指被一节被切除,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
同年11月,张某经淮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伤残7级
因王某支付了张某全部住院医疗费后,不再同意赔偿,双方遂就赔偿问题生产争议
张某于20xx年12月向金湖县劳动争议指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等50000余元
20xx年2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王某支付张某一次性赔偿金等50951元
20xx年2月26日,王某以与张某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不应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由,诉至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裁决
[审判]金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即招用工人从事卷板再加工经营,属非法用工行为
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王某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赔偿张某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50000余元,王某当庭给付张某32000元后,张某考虑到与王某是亲戚关系,对余款自愿表示放弃
[评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全民创业、农民外出务工的浪潮空前高涨,由此推动经济繁荣的同时,而引发的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工资等各类劳动争议纠纷频发,民工受伤维权难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民工受伤维权难的一个重要表现在于:受传统法学理论的桎梏,一些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必须建立在合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导致大量的非法用工主体与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纠纷被作为雇佣合同予以处理,而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悬殊很大,大量的民工因非法用工受伤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