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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权属制度比较研究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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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权属制度比较研究王兴尧摘要:中哈两国陆地相邻,资源互补性强,政治互信程度较高,又同属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因此双方在矿产资源领域进行合作具有他国无法替代的优势。在两国政府的高度关注下,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领域的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政府迫切地希望本国企业能迅速在海外拓展市场,为国家输送回经济建设所需要的矿产资源。中国政府迫切地希望本国企业能迅速在海外拓展市场,为国家输送回经济建设所需要的矿产资源。但实践中,大量的中国企业到哈国开发矿产资源,结果往往是无功而返,有的甚至是铩羽而归,究其原因,对哈国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缺乏深入的了解是原因之一。本文就两国矿产资源权属制度进行比较,以供国内企业到哈国投资进行决策参考。关键词: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权属制度一、权属取得制度的比较(一)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制度1、中哈两国的具体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十二届最高苏维埃第九次会议1993年1月28日通过)》第46条规定:“土地、矿藏、水源、动植物仅仅属于国家所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5年8月30日全民公决通过)》第6条第三款规定:“土地及其地下资源、水源、植物、动物及其他自然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土地可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范围成为私有财产。”《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及地下资源利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地下资源,包括矿产属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哈国的法律规定,土地可以成为私有财产,但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而私有化。我国的法律则规定,土地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矿产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但对该土地下的矿产资源没有使用权和所有权。2、异同比较及评析矿产资源或埋藏于地下,或裸露于地表,是地壳的构成部分。这一自然事实就决定了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与有关土地的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各国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这两个制度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是否承认矿产资源有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土地所有权制度坚持矿产资源为土地之构成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即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在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除非出让人与受让人就矿产资源的权属另有约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也同时发生转移。美国是比较典型的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采用了这一制度。由于美国的土地分别为联邦、州第2页共9页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9页或个人所有,因此矿产资源也就分别为联邦、各州和个人所有。美国联邦政府所有的矿产资源主要在美国的西部;而在美国东部,大部分的自然资源都属于私人所有。此外尚有少量矿产资源位于州政府所有的土地之下,属各州政府所有。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认为矿产资源不是法律上的土地的构成部分,坚持矿产资源的独立性,分别设立土地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当然成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一制度。中哈两国均采取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并由中央政府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二)矿产资源的用益物权—使用权(利用权)制度1、两国的具体规定在哈国,矿产资源使用权也称为矿产资源利用权,是指矿产资源的利用权人依法从国家取得的对矿产资源的地质研究、勘探、开采的权利。矿产资源利用权的取得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其中包括外国人,及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国内地下资源利用者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及哈萨克斯坦的法人。外国地下资源利用者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外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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