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权属制度比较研究王兴尧摘要:中哈两国陆地相邻,资源互补性强,政治互信程度较高,又同属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因此双方在矿产资源领域进行合作具有他国无法替代的优势
在两国政府的高度关注下,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领域的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中国政府迫切地希望本国企业能迅速在海外拓展市场,为国家输送回经济建设所需要的矿产资源
中国政府迫切地希望本国企业能迅速在海外拓展市场,为国家输送回经济建设所需要的矿产资源
但实践中,大量的中国企业到哈国开发矿产资源,结果往往是无功而返,有的甚至是铩羽而归,究其原因,对哈国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缺乏深入的了解是原因之一
本文就两国矿产资源权属制度进行比较,以供国内企业到哈国投资进行决策参考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权属制度一、权属取得制度的比较(一)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制度1、中哈两国的具体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十二届最高苏维埃第九次会议1993年1月28日通过)》第46条规定:“土地、矿藏、水源、动植物仅仅属于国家所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5年8月30日全民公决通过)》第6条第三款规定:“土地及其地下资源、水源、植物、动物及其他自然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可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范围成为私有财产
”《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及地下资源利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地下资源,包括矿产属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