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政府采购监督员是由省财政厅、监察厅聘请,受省财政厅、监察厅委托以独立身份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具备条件和聘请范围:(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五)身体健康,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六)原则上从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聘请
第四条政府采购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本部门(单位)日常政府采购工作;(二)受省财政厅、监察厅委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专家抽取、招标(谈判、询价)、验收、考察、供应商履约等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三)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向省财政厅、监察厅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监督员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现场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四)中标执行及合同履行情况;(五)政府采购专家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六)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政府采购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第1页共3页(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二)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选取、评审专家抽取等政府采购活动的知情权;(三)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评标活动依法监督;(四)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招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五)对中标执行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六)了解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七)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参加采购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