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4号)、《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3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XX]126号)等文件精神,应对当前形势,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就业规模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市、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二、延长再就业优惠政策1、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国有市属企业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下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XX年12月31日,在第1页共3页20XX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2、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灵活就业人员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满三年的,继续享受到三年期满为止。对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延长社保补贴期限自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06]135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处于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延长到20XX年12月31日。3、对2008年12月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类企业,凡社会保险补贴于20XX年到期且继续使用,补贴期限延长到20XX年12月31日。各类企业吸纳符合宜政发[2006]135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此政策审批期限执行到20XX年12月31日。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类企业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50%提高到100%。三、实施就业援助1、明确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范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符合宜政发[2005]162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2、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3、国有市属企业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人员,到户籍所在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可享受除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外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4、对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第2页共3页准为每人每月250元。上述人员享受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5、就业困难人员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