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看得见的正义---关于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报告随着时代的发展,刑罚的功能越来越凸显社会压力,伴随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我国刑法对缓刑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不仅减轻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压力,又节省司法资源,体现刑法对弱者的人道主义关怀,使其不脱离社会,在亲人、基层组织的帮助与监督下,进行教育和改造,可以取得好的效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缓刑的刑法规定出台之后,新修订的刑诉法第258条明确规定,对判处的非监禁刑罚和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由此,开始了我国缓刑执行的司法新纪元。同时,也是司法公开的新项目。但是,由于相关配套规定和细则不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程序方案。一、基本情况荆门地区各法院近三年来缓刑适用的绝对数、比例,调查情况如下:某区法院2013年62人,占32%;2011年以来,审结486件511人,判处缓刑154件193人,人数占37.8%。某县法院2012年收案147件/250人,缓刑63件/98人,占比件数43%/人数40%;2013年收案158件/238人,缓刑72件/95人,占比件数45%/人数39%;2014年至今1收案56件/79人,缓刑26件/41人,占比件数46%/人数52%;三年总收案361件/567人,缓刑161件/234人,占比件数44.6%/人数41.3%。某市法院2013年129人,占35%;2012年至2014年5月,359人,占35.62%。某某县法院2012年至2014年结案566件,适用缓刑214件,占37.81%。某院2011年结案214件、310人,适用缓刑96件、125人,占比件数44.86%、人数40.3%;2012年结案271件、396人,适用缓刑113件、153人,占比件数41.7%、人数38.64%;2013年结案227件、323人,适用缓刑116件、153人,占比件数51%、人数47.37%。二、问题及成因第1页共8页针对这些现状,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市范围内法院对缓刑的适用情况,程序性问题等进行了粗略调查,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审前社会调查适用的度及发出时机,引发权限和时间冲突,标准缺失,审前社会调查的采纳与程序规范;审前社会调查管片民警不签字,或者不同意,评估通不过;在校学生,怎么调查。执行怎么办。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怎么调查,执行。目前出现的缓刑执行监管死角,怎么办。无法进行执行,出了问题谁负责。总体上说,审前社会调查的发出与进行,回复与处理,目前存在程序不规范、地方协调性不够、地方保护主义、形式主义、法院内职权主义、法律法规滞后等问题。2现将情况报告如下。1、刑法关于缓刑的原则规定,引发了审前社会调查的新课题。刑法(八)对第72条修订后的规定,对于感化、挽救和改造罪犯,化解社会矛盾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总体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为缓刑条件之一。系立足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从有利于犯罪分子的监管和改造,有利于社区广大居民能够安居乐业的角度出发。因此,加强审前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有助于更好地把握现实,依法裁判。但是,如何把握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评估。如何进行执行。当时的刑诉法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了缓刑执行机构的变化,明确了实施方案。在此之前,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于2007年7月13日联合制定并施行了《XX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填补了法律的空缺,并实际执行至今。随后,新刑诉法的修订出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缓刑及其适用前后的程序原则。第2页共8页32、审前社会调查适用的度及发出时机,引发权限和时间冲突。审前社会调查的制度确立之后,哪些案件能够开展,由谁来决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有的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由承办人自己决定发出,在收案后七日审查期内即立案前发出,节省审判时间;有的法院由承办人审查提出,庭长签发;有的法院由内勤审查决定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有的法院审前社会调查基本上要分管领导决定才能发出,一般要初步选择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