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资源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培训手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编2010年3月第一部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制〔2009〕27号国管局:你局《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送审稿)的函》(国管函〔2009〕15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制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有效期限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汇总资料及时提供我局能源统计司。国家统计局二○○九年六月八日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房地〔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要求,我局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2010年1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一、说明(一)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地和有关单位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已有的统计调查相重复。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本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三)统计内容: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种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四)统计对象: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共机构。(五)统计方式: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采取全面调查统计方式。(六)报表形式:本制度设置了基础表和综合表。其中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七)报送要求:本制度要求按期逐级报送,报送周期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