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化工学院学生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党支部是党在我院的基层组织,是我院学生组织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学生党支部在我院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党支部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校党委和我院党总支的决议,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内外同学,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努力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为学校和学院的稳定、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学生党支部的设置及工作第四条根据我院学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学生党支部要逐步向按专业、分年级设置的模式转变,并在条件较为成熟的高年级班级单独设置班级党支部
第五条有3人以上党员的党支部要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
支委会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由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职务由支委会委员担任,由支委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3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委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等
支委会委员、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的选举结果要报送学院党委批准
每届任期一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并将补选结果报送学院党委批准和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学生党支部的支部委员应推选党性强、品质好、热爱党的事业、胜任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从事专职党务工作或学生工作的老师担任,党支部副书记可由学生党员担任
第七条学生党支部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1(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广大同学,保证学校党委和学院党委的交办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