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5则范文第一篇: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什么是你的贡献——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市中院研究室何肖琬“什么是你的贡献。”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在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向法学界提出了这一哈姆雷特式的诘问,相信每一个有学术良知的法学家都会在这个问提上作长久而凝重的停留,拷问自己的学术贡献。那么,苏力自己对法学界的贡献是什么。他从美国留学归来,给我们带回什么法律理念。笔者认为,苏力的价值在于,他没有一味地强调法律移植的重要性,相反,他在法学界强烈主张法律移植,引入西方法治文化的呼声之下,以社会实证分析的视角,独树一帜地提出“本土资源说”,主张挖掘本国“民间法”的法治资源,建构本土化的法律体系,探索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苏力的理论明显是受了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梅因以及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促使法学界重新反思法律移植的可行性,并认识到“民间法”的存在及其潜在意义、“本土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我们对于照搬外来法律,失去民族特色的危险性有了一定程度的警觉和认识。一种非主流法治思想的出现,产生了法治“国际化”及“本土化”两种思潮的交锋、碰撞,也对促进中国法理学的多元化和法学的争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点,对于目前幼稚、不成熟、缺乏争鸣的法学界而言极1为可贵。更重要的是,苏力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和思想进路:语境论,提示我们从“当下语境”的视角中理解法律制度与社会。对于当前过于热衷“宏大叙事”、思想进路过于单一化的法理学界,苏力的视角显得另辟蹊径,别具特色(尽管笔者未必同意他诸如“本土资源”、“送法下乡”等论著中的第1页共18页具体观点,也不能同意他在运用吉尔兹的哲学理论对中国本土案例进行剖析时的简单套用)。从方法论层面而言,就是小切口,深分析,对文本与现实事件进行再阐释。比较成功的例子是他对古代包办婚姻所展开的社会—制度学分析(参见《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以及对延安“黄碟案”的法理学梳理,分析之深入细致,论述之鞭辟入里,实乃法理学思辨模式的经典范例,无论是在方法论上抑或是在逻辑推演上,都极为出色,几乎可以算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范式的一次革新。但不得不指出,苏力作为一个中国法学家,他捕捉问题的意识,他发掘社会事件蕴含的法学要素的角度,他的思维习惯和逻辑推理过程,都是如此地与众不同——既远离了他的法理学同伴们,也远离了中国当下的具体国情和目标——现代化的演进以及法治化的构建,甚至,在法律基本知识的把握上,苏力还存在着缺陷乃至硬伤。可以说,尽管苏力声名显赫,但他充满个性和个人色彩的法理学却是边缘化的,并非当今法理学的主流和中心。在法律至上等法治理念尚未树立的今天,高举解构法治旗帜的后现代学说显得极为不合时宜。毕竟,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里面,更缺乏的是思想资源是建构性的自由主2义,而非解构性的后现代思潮,解决前现代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远远高于反思和质疑现代化正当性的后者。作为读者,我们感谢他为我们翻译了波斯纳文集,为法学界学术资源的积累作了奠基性的工作,让我们在阅读伟大的波斯纳之时,拿出一点时间向文本背后的译者苏力先生致敬。第二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第一部分:摘抄喜欢的句子第二部分:一些感想第一部分:摘抄喜欢的句子第7页——大致确定的预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比较确定的预期下,我们才能进行一切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我们之所以存款,是因为我们知道银行明天不会倒闭,知道我下次用存折取款时是可以取出来的,知道这些钱不会作废、不会过快的贬值等等。第14页——寻找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第2页共18页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第27页——从中国的发展趋势和社会条件来说,中国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法律,建立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