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文件浙江省公安厅浙农专发〔2006〕52号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各部门管理职责,有效预防、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尽职责,依法做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业(农机)部门农机监理机构要严格依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和《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认真做好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和驾驶人的考试、驾驶证核发、审验等工作,严把源头关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检查、处罚、记分和交通事故处理等1工作,切实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路面动态监管。在路面动态管理中,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农业(农机)部门的作用,协同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或建立“公安驻农机联络室(警务室)”,加强协作,合力构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省农业厅、公安厅共同制定《浙江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注册登记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对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核发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凡要求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须经我省省级或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和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的安全评审。符合条件的,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其机型及技术参数。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公布机型、技术参数进行资格审核和技术检验,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拖拉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公布的机型、技术参数组织生产,对擅自改变技术参数的企业及产品,将停止该产品上牌资格。原按浙江省农机监理所目录上牌的在用拖拉机,依照原公布的技术参数实施安全技术检验。二、密切配合,妥善处理驾驶证准驾和启用拖拉机新牌证后出现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按准驾机型2代号及准驾规定,不准互驾。持有2004年5月1日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有拖拉机准驾记录的机动车驾驶证(包括驾驶员档案中曾有拖拉机准驾记录)的驾驶人,需保留准驾拖拉机的,可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原驾驶员档案(档案不能分离的,则提供相关档案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于2006年10月30日前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逾期不再办理。逾期未办理而继续驾驶拖拉机的,按无证处理。按农业部统一部署,我省于2005年10月1日启用拖拉机新式牌证,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式样及编号执行农业部的行业标准,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执行农业部统一式样。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认真妥善处理启用拖拉机新牌证后出现的问题。三、强化管理,建立拖拉机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信息登记制度为科学预防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相互协作,互通信息,建立完善拖拉机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信息登记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分,并及时将该信息通报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外省籍的,通报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对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应将处罚决定书通报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做好吊销驾驶证的转递。农机监理3机构应及时将记分情况录入农机监理业务系统。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拖拉机驾驶人,应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规定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销分,并将结果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拖拉机重大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报案的,要通知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到场。拖拉机重大交通事故结案后及每月底,要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当月拖拉机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当地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