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新能源制〔2010〕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能源公司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本公司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
确需要利用公司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直接雇佣劳务用工
第三条新能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必须由各分子公司统一管理,发包给具有安全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严禁发包给任何个人,严禁以风场、班组或职能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包工程
第四条对外发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到位,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五条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基本要求:谁发包、谁负责安全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为谁服务,谁负责安全监督
第六条对外发包工程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1得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第七条未经新能源公司批准,任何分子公司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有关单位(企业)提供劳务,否则发生的责任事故及人身伤害,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九条定义和术语(一)电力生产工作指发电、输变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筑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二)工程发包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