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运营中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共享单车在中国大地上方兴未艾,从小黄车到摩拜,共享单车正在成为全民热议的话题。共享单车具有共享性、即时性和可信性等特点,它的出现迎合了新的发展理念,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也为群众出行提供了便利。然而,共享单车也存在着押金监管不到位、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侵权和非法占用等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立法建设、加强资金监管、增强对泄露隐私行为的处罚、明确责任主体等方式建议解决。关键词:共享单车;法律关系;存在问题;完善建议近年来,共享单车在国内可谓是异军突起。从摩拜、OFO到小蓝车、小黄车,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试图在共享单车运营中分一杯羹。从默默无闻到一夜爆红,共享单车正在成为全民网红。“共享单车的出现迎合了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也为群众解决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提供了方案。”[1]共享单车在国内一二线城市,俨然演变成一场全民狂欢。然而,共享单车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有的如昙花一现,在经历了资本市场的狂风骤雨之后迅速走向没落;有的则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单车无序投放、无序使用,成为城市管理的牛皮癣。2017年初,北京某市民在使用完共享单车后,将单车推进自家房屋内并上锁,由此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当月,南京某市民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上按操作流程扫描二维码,结果显示自己支付宝内的余额被转走50元,遭遇单车上的二维码诈骗,共享单车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由此可见一斑。为了引导共享单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也曾出台相关文件,并就共享单车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规制,这无疑为共享单车的发展提供了长足的保障机制。然而共享单车运营过程当中涉及诸多民事法律问题,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思维继续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一、共享单车运营概述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共享思维的产物。认识、研究共享单车,首先要了解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一)共享单车运营模式的界定共享经济一词最早源于国外的“协同消费”理念。上世纪70年代末,RachelBotsman和RooRogers在《我的就是你的:合作消费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文章中首次提出“协同消费”概念,“用来说明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利益均沾的经济现象。”[2]随后,美国学者费尔逊提出了“共享经济”的概念,威茨曼教授在他人基础上又总结概括,详细介绍“共享经济”的内涵和外延,由此分享经济理论开始流行。而互联网的发展为共享经济的腾飞插上了翅膀。借助互联网的资源集聚效应,生产者可以更大限度的扩展自己的市场,而消费者可以最大限度的寻找满足自我需求的产品。正是有了广阔的经济分享空间和互联网的便捷交易,共享单车才有了实践基础和发展可能。从国家政策层面上看,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明确提出了“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建设共享平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坚持“绿色、创新、协调、共享、开放”的新发展理念,将共享思维提高到国家决策上来。由此可见,共享经济己经深入人心并成为国家发展新趋势。研究任何事物,首先要从把握它的概念着手。要想研究共享单车运营过程当中的民事法律问题,就必须对共享单车运营模式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尽管学术界对于共享单车运营模式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笔者认为可以从目前掌握的共享单车的基本流程来对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进行一个界定:“即运营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对单车进行点对点的覆盖,以便于人们的即时需求。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享受单车服务并进行付费的一种全新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模式。”[3](二)共享单车运营模式的特点1.即时性。共享单车的消费具有及时、高效、便捷的特点。消费者可以通过即时付费享受即时服务。借助互联网平台及时与单车租赁公司签订网络合同,只需要一键操作就可以完成合同的签订。而支付也是转瞬就能完成,这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的使用效率,免去了繁琐的合同订立过程。单车出租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后台及时按约履行,提高了消费者的获得感和享受感。2.共享性。“资源共享原本只发生在熟人社会,在市场经济这种陌生的环境下,原本资源共享是很难达到集聚效应的,也很难产生资本收益。”[4]然而互联网的诞生却让这一困难迎刃而解。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