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2011-000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山东省公安厅制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月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1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甲方(托修、托保方):乙方(承修、承保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消防给水设施;4
消火栓系统;5
消防水炮系统;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
气体灭火系统;8
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9
泡沫灭火系统;10
防烟、排烟设施;11
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12
消防电梯;13
干粉灭火设施;14
移动式灭火器材;15
(详见建筑消防设施名录)三、维修保养期限: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维修保养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
认真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2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2
制定消防设施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负责消防设施操作的人员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3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少于6人,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小时,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且均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4
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值班检查、巡查、检测,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5
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及时通知乙方修复,并承担违规操作造成故障和不及时通知维修发生的责任;6
不应擅自关停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