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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张作华)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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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论我国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张作华上传时间:2004-3-17[内容提要]罗马法的法律人格概念是对自然人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进行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它是法律技术的产物,是一种制度拟制的结果。法律人格学说经历了从自然人法律人格演进到团体法律人格,再到国家法律人格的过程,使得法律人格呈现出三种类型。国家法律人格的获得同样是制度拟制的结果。国家(政府)这一抽象主体同时具有公法人格和私法人格。国家人格主要属于公法或者国际私法上的范畴。而在中国,国家(政府)也时常出于私法领域,致使我国国家双重法律人格存在着重叠混同、任意置换等问题,且主要表现在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国家经济管理模式等方面。我国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有其制度、社会、法制以及体制等方面的因素。[关键词]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表现、成因Abstract:State(government),asanabstractlegalsubject,bearsbothpubliclawtraitandprivatelawtrait.Chinesegovernmentplaysdoublerolesindomesticmarketingeconomyinperformingapproachesofstateownership,inexertingapproachesofstateeconomicmanagement,andinthemodeofgovernmentalintervention.Themixtureofstatedualpersonalityresultsfromfourcauses.KeyWords:legalpersonality;doublepersonality;representationofdualism;causesofdualism;stateownership一、导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不仅是经济学、公共行政学,而且是法学应该关注的基本问题;而在法学领域,不仅仅公法学,而且还是私法学的重要命题。在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下,特别是在中国当下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攻坚阶段,从私法角度研究国家(或政府)法律人格问题,弄清国家(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30多年来的经验表明,尽管市场失灵和对公平的关注给政府干预提供了依据,但不完备的市场和信息的不对称同样导致政府干预的失效。试图以政府代替市场的做法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市场失灵置换了市场万能观念,而政府失效拒斥了国家的神话。西方国家的政府角色需要重构。中国体制转轨中出现的问题不是政府失效,也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国家双重法律人格的混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担了繁重的经济职能。国家在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持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身份出现,体现出它的公法人格一面,所依据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但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法律上称为“国库”)、以私权主体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如进行投资、商业等活动时,又体现出国家的私法人格一面。这种情形下的国家及其政府与其他市场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须同样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是以公法(公权)主体身份介入,不可以私法(私权)主体介入。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公权拥有者的国家之严格区分,是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条件下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下都存在国有经济,其根本区别就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国有经济仅仅存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这是所有现代经济社会的共性),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有经济则不仅存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而且其主要的部分还存在于私人产品的生产领域。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要在竞争性行业中建立分配性的国有经济,则是由其社会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不出现像中国这样的问题,这是因为在中国,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身份极不明确,它同时具有的公法人格和私法人格在当下的经济转轨时期总是纠缠不清。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这种国家法律人格模棱两可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中国数量庞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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