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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_章_保管合同修改稿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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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第十八章保管合同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参见【图示18-1】)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为他人保管物品的人,寄存人是寄存物品的人,保管物是被保管的物品。【图示18-1】:保管合同的基本结构保管合同制度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保管通常被称为寄托(deposito),双方当事人被称为寄托人和受寄托人,它指的是一种不完全的双务契约,根据它,债务人(受寄托人)有义务随时根据债权人(寄托人)的要求向其返还为照管而接收的可动物。①我国学界一向将寄托合同称为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包括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但在我国原有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一般保管合同,而只在原《经济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储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规定仓储合同的同时,对保管合同也一并加以明确规定,保管合同因而成为独立的有名合同。②二、保管合同的特征(一)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的行为。对此,各国民法典都有相应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919条。我国《合同法》第367条的亦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①【意】彼得罗•彭梵德著:《罗马法教科书》,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282页。②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9页。转移保管物的占有不取得保管物的使用权寄存人保管人保管并返还保管物实践性、不要式第2页共13页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3页外。”表明保管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但是依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有决定合同类型的自由。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保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的,保管合同为诺成合同(参见【案例18-1】)。①保管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无须以寄存人的直接交付或保管人直接领受为要件。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时,寄存人可以简易交付。依占有改定,例如出卖人约定之后为买受人保管也可以成立保管合同。依指示交付,除保管人经寄存人的承诺可由第三人为物的管领外,不适于成立保管合同。②(二)保管合同为提供服务的合同保管是指将物品置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加以保护并维持其原状。保管合同的履行是以足以达到维持保管物的原状为标准。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但并不发生保管物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三)保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我国《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按照此规定,保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如果是有偿的,需要当事人的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这是因为,保管通常具有互助的性质。③(四)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原则上不允许对保管物进行利用,不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保管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范围较为广泛,一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种类物和特定物均可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此外,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非物质财产也可以成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④【延伸思考】盗窃物能否成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对此问题,学界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其原则有效,如就防止犯罪发觉之目的有合①参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05页。②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5页。③参见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第三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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