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第三人责任工伤事故的法律救济第三人责任工伤是指非劳动者所在单位原因而是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包括第三人负全责和劳动者与第三人具有混合过错两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典型地表现为交道事故引发的工伤
本文就以交道事故为范例进行探讨
在发生第三人责任交通事故时,用人单位多以事故责任在于第三人为由,拒绝支付工伤赔偿,而第三人则以工伤保险优先为由要求赔偿权利人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又因责任赔偿程序烦琐,成本较高,赔偿权利人多愿意选择工伤赔偿
责任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对立与混乱,急需法律进行调整规范,以便平衡和协调
一、三种处理模式的法律分析(一)双赔式
赔偿权利人既基于第三人责任获得民事赔偿,又基于劳动关系获得工伤赔偿
其理论依据在于,在第三人责任工伤事故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与其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及权利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的侵权之债关系
工伤赔偿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是社会每个劳动者都享受的权利,后者是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负担,是对受害人的补偿,也是对责任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两者互不隶属,互不吸收,并行不悖,正如有些刑事被告人既承担刑事责任又负担民事责任一样
双赔说的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赔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保护了权利,给劳动者最大限度的救济,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创造,具有合理的一面
正因为此,许多法院把她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措施而积极推行
在肯定双赔式积极一面的同时,应当看到其不利的一面
首先,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多是通过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完成的,包括国家公共财政投入在内的社会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