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解读众合教育出品2013年1月第2页共4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对原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
特别是经过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深化
村民委员在历年司法考试略有涉及,一般一年最多1-2题,但考虑到今年新修订该法,应当受到考生们的一定程度的重视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命题角度分析】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方面较之之前的旧法有一定程度的变化,请考生特别注意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一些数字化规定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了具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人选范围,可以单独成为考查的知识点
需要考生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