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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的困惑与思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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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的困惑与思考一、据以研究的案例2000年6月28日,甲公司(原告)与乙公司(被告)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某新药;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新药报批的规定和要求,完成新药临床报批的全部工作,取得临床批文,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为:乙方力争在2000年9月取得临床批文;乙方在收到批文后六个月内完成临床验证;乙方力争在2001年6月取得生产批文。甲方在协议生效乙方签字盖章十日内一次支付40万元,拿到临床批文后十日内支付75万元,拿到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后十日内支付3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分次向乙公司支付了115万元费用。2001年3月12日,乙公司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临床研究批件,同意进行临床研究。2003年3月17日,乙公司委托的某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同意开始进行临床研究。2004年7月20日,临床研究完成,乙公司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注册,但至今未取得该药的生产批文及新药证书。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款项100万元并赔偿损失35万元,被告辩称迟延进行药品验证非由于其自身原因,而是由于国家规定变化和药品验证机构缺乏所致,同时其迟延履行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不应解除合同。本案涉及合同解除的行使程序问题:当事人未经通知程序,直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是否应予支持?二、现行立法分析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此种方式为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实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一种是单方解除合同,即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具备了合同解除权,合同并非当然解除,还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这就是合同解除的程序。综合国外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的立法体例,解除权行使的程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权自行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依法院裁判确定。第二种是日本为代表。《日本商法典》第525条规定:“依买卖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非于一定时日或一定期间内为履行则不能达到契约目的者,如当事人一方不为履行且经过所定期间,而相对人又不立即请求履行时,视为条约解除。”依该条规定,当符合法律规定时,合同自然解除,无须由法院裁判或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第三种是以德国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349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58条第一款也规定:“解除权之行使,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即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解除。我国合同法96条对行使合同解除权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第3页共6页第2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6页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正是这一条看似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具备了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未履行通知程序,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对于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些法官认为只要当事人具备了合同解除权,可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有些法官认为,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以向对方发出通知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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