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南朗国税分局税收法规辅导材料(2008年4月总第22期)【税务通知】通知为进一步提高我分局整体业务水平,以便更好地服务纳税人,从2008年5月起,每月20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为分局内部业务学习时间,暂停对外办公。我分局将继续定期召开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会议,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2点30分,地点在我分局三楼会议室,欢迎纳税人积极参加!请纳税人互相知照,不便之处,敬请原谅!南朗国税分局关于明确2007年度未获利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操作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对2007年底尚未获利而未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操作办法,在省局尚未明确前市局暂定按如下办理:一、若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在2008年5月31日前可向所在地国税分局提出享受过渡期定期减免税优惠申请:1、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2、经营期在10年以上;3、外方投入资本金占已到位资本金25%以上;4、至2007年底仍未进入获利年度;5、已投产。二、、对符合条件但未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正式投产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上述办法办理定期减免优惠。咨询电话:5219182关于简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证明办理流程的通知为减少办税环节,推行办税电子化,从4月1日起,我局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证明的办理流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办理流程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税务分局,由分局直接审核和出具,改变了原来须经分局和市局两级审核的做法,提高了办税效率。同时,新的办理流程将出口货物退运证明的受理、审核和出具工作统一纳入计算机管理,从而规范了退运证明的出具,加强了对出口货物退运数据的跟踪监控。咨询电话:5217901。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政策辅导】原税收优惠过渡性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特定地区和西部大开发地区,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作了具体明确:(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1、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