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李莹【案情简介】原告:王春梅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华创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置业)第三人:重庆华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物管)2005年12月15日,原告与华创置业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开发的永川区人民西路8号附17号第1幢第1层8-17(B1-66)门面的相关事宜,包括原告2005年12月15日付款232888元,其余房款交房时交付,华创置业需于2006年9月30日前交付使用,超期90天后需缴纳自到期日起到实际交付日止的违约金;180日内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否则需按王春梅已缴纳的钱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232888元
当天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原告将所购门面委托华创物管管理,2006年12月31日至2009年12月30日止,原告每月获得收益金1725元
2006年10月1日,华创置业将涉讼门面交付给华创物管,并签订了商铺交接书
原告诉称,其依照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却不按约向原告交房及办证,多次催促未果后,遂起诉要求被告交付违约金共计101160
被告辩称,原告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又与华创物管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其按照该约定于2006年10月1日将涉讼门面交付给华创物管,不存在逾期交房
关于办证违约金,应从实际交房日算,且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要求降低,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
交房违约金和办证违约金只能算一项,不能同时主张
第三人述称:基于与原告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2006年10月1日,华创置业公司交付原告所购房屋给华创物管公司统一管理,故交房未违约
之后,我方通知了原告等业主前来领取收益金,部分业主未领取
休庭后,只要原告愿意,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