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摘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从零水平向世界水平跃进,使中国有关司法近年始终保持攀高的趋势,法学界也为适应这种趋势提供了理论依据
本文作者从分析WTO知识产权协议侵权归责入手,对TRIPS协议主张“无过错责任”总原则提出质疑,对中国司法总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提出疑问
最后,对TRIPS协议侵权归责以“场合”划分而不以“权属”之诉划分的实践意义及对如何正确理解TRIPS协议侵权归责作出了探讨
[关键词]TRIPS协议司法共识侵权归责物权与债权之诉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正式生效已经五年多时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论是被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是作为发达国家对待,在适用TRIPS协议的时间上已经没有什么区别,即我国一“入世”当适用TRIPS的规则
这是我国近年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速知识产权法律修订的基本原因
然而,经五年努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论是行政执法、司法,还是学术探讨,均基本上完成了与TRIPS协议的接轨,甚至形成了一种攀高的趋势,在某些方面超越了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
而这一切的理论基础,与认为TRIPS协议主张“无过错责任”总原则的界定有密切的关系
TRIPS主张“无过错责任”总原则质疑TRIPS协议正式生效之初,我国理论界比较统一的认识,是认为该协议并“无条文直接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1〕但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检查与侵权归责讨论的深入,不论是在一些论文,还是在一些著作中,均逐渐出现认定TRIPS协议主张的侵权归责的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的认识
第一种是暗示法,认为“从逻辑上讲,如果TRIPS协议主张认定侵权的总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方负侵权责任),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专门在有限的几处点出无过错方不负侵权责任(如第37条、第44条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