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无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若干问题《合同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人须承担后果;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本合同,相对人如属善意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合同
该条规定强调了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也注意了对相对人、特别是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但在适用该条规定时,亦不能忽略被代理人所承担的义务,不能忽略对无权代理行为人利益的保护,以与当今民商法律保护交易安全、促进流通效率的价值观念相合
试以一案例述之
案例:某甲在乙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存入400万元资金
乙证券公司嘱其及时更换操作密码,以保证其资金和股票的安全
甲开户之后即赴外地出差,未及时更换密码
一个月后,甲出差返回,发现其帐户的资金均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并已贬值约5万元
甲即与乙证券公司交涉
后查明,该笔交易系因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
但乙证券公司强调甲未及时更改密码,自身亦有过错
甲与乙证券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期间,恰逢A股票价格陡涨,并逐渐超过了购买价格,甲即不再与乙证券公司联系赔偿问题
半年之后,股市转熊,A股票亦下跌,两周内即跌至购买价格,甲仍未予售出;再两个月后,仍跌幅不止
后该笔股票缩水约150万元
甲遂以乙证券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证券公司赔偿该笔150万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该笔150万元的损失,系因操作密码未及时更换,证券公司误操作在甲的帐户上买入A股票、而A股票价格连续下跌造成的
操作失误虽有甲未及时更改密码的原因,而乙证券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亦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甲乙对该笔资金损失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以无权代理行为订立并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