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人)和公司(反担保人)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担保事项的_______________反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二零一零年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2010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签署。担保人(甲方):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反担保人(乙方):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鉴于:1、(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参与发行规模为______________人民币,期限为年的集合票据(以下简称“本期集合票据”)。甲方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发行人发行本期集合票据事宜,就发行人履行其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本息兑付义务而向全体集合票据持有人(以下简称“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甲方与发行人就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担保事宜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增进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信用增进服务协议》”)。3、甲方为本期集合票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期集合票据全体债权人出具《信用增进函》(以下简称“《信用增进函》”)。4、乙方愿为发行人就本期集合票据项下的按期还本付息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2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定义本期集合票据所有发行文件中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相同含义。1.2解释1.2.1本合同中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合同时可予忽略。1.2.2本合同作为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文件完整不可分割的统一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在充分了解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文件所陈述和约定之事项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第二条陈述与保证2.1甲、乙双方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订立本合同的主体资格。2.2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已获得充分的授权,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和其他行动,且双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各自所负的义务。2.3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没有与其作为一方签署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相抵触,或与其章程或其组织文件相抵触,或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命令相抵触。2.4甲、乙双方为本合同之目的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向对方提供的任何信息、资料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5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第三条本期集合票据事项3.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预计发行面额为人民币_________。3.2发行本期集合票据的最终发行面额、利率、还本付息日等事项以《募集说明书》为准。3.3若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成功后,实际的募集款项少于《募集说明书》下的发行面额,则甲方在《信用增进函》下为所承担的担保义务应以实际募集款项的本、息、费用等为限。3第四条担保范围和方式4.1如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期、及时、足额在付息日和还本付息日将当期应付本息存入专项偿债资金帐户,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____天内,无条件向甲方偿付由甲方承担的当期应付本息、逾期利息、违约罚金、担保费、损害赔偿金及所有其他费用,并不作任何抵销、扣减和预扣。若因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乙方不得不在其应付款项中预扣或扣减任何税项或其他款项,乙方须另行向甲方支付抵扣款项等额金额。第五条担保期间5.1本合同的担保期间为本期集合票据存续期间及至甲方履行其在《信用增进函》下担保义务之日起两年内。如果甲方在前述期限没有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第六条担保的连续性6.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为持续的保证义务,不受债权人转让、出质本期集合票据,本期集合票据项下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的改变以及分立、合并、停业停产、破产等事件的影响。一旦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情形或其他任何导致甲方承担《信用增进函》下担保责任的事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