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8页再审申请书申请人:黄华,女,汉族,45岁,重庆市力扬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磨盘山支路11号附2号2-2被申请人:肖琴,女,39岁,汉族,上海翔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南岸区金山支路23号2单元被申请人:黄成安,男,42岁,汉族,上海翔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北办冠杭街官埔183号申请人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月16日作出的(2005)渝高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1、撤销(2005)渝高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维持(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诉事由:一、被申请人提供的2001年12月6日的“协议书”和2002年10月18日的“确认书”的真实性均难以确认,二审认定当事人双方存在委托开发合同关系并实际履行的证据不足
(一)被申请人提供的“协议书”真实性难以确认
1、被申请人提供的“协议书”本身在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
“协议书”在合同主体、标的、技术成果归属等重要内容共有五处的删除、增添、涂改,使该协议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从而导致该“协议书”修改部分与未修改部分存在不同的证明效力
仅就未修改部分性质来看,二审做了正确认定,即“双方当事人于2001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聘用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但对于涂改、添加,修改的部分,则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由被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改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被申请人的陈述不仅没有加强该“协议书”的证明效力,相反,还大大削弱了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
(1)、被申请人的陈述漏洞百出
被申请人一直谎称2001年12月6日的合同,肖琴在场并在协议书上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