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以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格外受到关切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就可能出现公布的信息不科学、不准确,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例如,2005年10月,有媒体报道国内超市大量采用pvc保鲜膜包装蔬菜、水果及熟食,该保鲜膜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此消息一经传出,引起公众恐慌
其后,卫生部明确表态,只要按照国标生产、正品的pvc保鲜膜对人体就无害,才使事件归于平静
这样的情况不仅让消费者无所适从,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损害政府的权威
为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必须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进行规范
本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并对信息公布的主体、内容、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第1页共2页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卫生部
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